疑難雜症萬事通
在網路上遇到任何問題都可以在這邊找找看唷

Search

張庭律師的相關標籤

相關貼文 相關照片 相關影片
今天簡單介紹一下判決離婚 ,我國民法是怎麼規定的? - 婚姻關係的結束,大脈絡下分成兩個方式。 一種是 #兩願離婚,也就是一般說的協議離婚; 另一種就是 #判決離婚,雙方沒辦法就離婚達成共識時,就會採取判決離婚,請法院用判決讓婚姻關係結束。 . . - 判決離婚的要件,是規定在我國 #民法第1052條。 這條第一項列有十款 #絕對離婚事由,只要對方有這十款情形之一,就可以請求法院判跟對方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 . - 但是婚姻走不下去的實際情形有百百種,不可能全部都列上去,要是條文沒寫到的就不能離,就稍微太嚴苛了。 所以,同條的第二項貼心地定有概括條款,也會被稱作 #相對離婚事由。 . . 如果是前面十款情形以外,有其他 #夫妻間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而且 #請求離婚的一方對於這個情事的可責程度並沒有比較高 (可責程度比較低、或至少兩個人程度相當),還是可以請求法院判准離婚。 . . . 所以實務攻防上,想離婚的一方,重點除了說服法院雙方間的問題是「#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以外,還要說服法院造成這個結果,#自己並不是可責程度比較高的一方! . . . 至於為什麼要這樣規定?這樣規定合不合理?因為我不喜歡一次塞太多東西,下次再說囉😎! - #法律庭看聽 #張庭律師 #離婚協議 #離婚官司 #離婚官司律師 #家事律師 #台北律師 #新北律師 #桃園律師 #新竹律師 #台中律師 #台南律師

今天簡單介紹一下判決離婚 ,我國民法是怎麼規定的? - 婚姻關係的結束,大脈絡下分成兩個方式。 一...

【當心詐騙,歡迎分享】 切勿聽信他人指示提供「#帳戶、#提款卡、#提款卡密碼」 否則會淪為詐騙集團的 #人頭帳戶, 而有背負 #幫助詐欺 刑責的風險。 . . ▲詐騙集團是如何把帳戶騙到手的? 以提供 #打工機會,假稱帳戶是供公司作帳之用,或 #協助申辦借款,需要做資料評估等等名義,誘騙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並且經常以所提供的帳戶裡又沒錢、沒必要騙空帳戶等等話術,讓人降低戒心,依指示提供帳戶等資料。 . . ▲為什麼我也是被害人,卻會被認為是幫助詐欺犯? 理由在於,存摺、提款卡及密碼這些涉及高度隱私及帳戶安全的資料,一般人都會有要妥善保管、防止他人任意使用的認識,所以提供帳戶的人會被認為有幫助詐欺的「#不確定故意(或稱為 #未必故意)」,也就是 #可以預見帳戶會被拿去做非法使用,#卻仍然容任這件事的發生,#心態上認為就算發生了非法情事也無所謂。 . . ▲已經提供了,該怎麼辦? 立即掛失、報警取得三聯單、留存詐騙集團誘騙過程的對話紀錄及貼文等等。 . . ▲完全沒有 #無罪 的機會嗎?該如何處理後續? 1、雖然比例上不占多數,仍然有法院將提供帳戶的人判無罪。 如果從對話紀錄觀察得出來提供帳戶者 #在過程中有具體詢問相關細節、#認為帳戶可以隨時拿回不至於永久喪失對帳戶的控制權,或提供帳戶者有 #債信不夠好確實無法透過銀行管道借錢、#未曾有過相關的工作或借貸經驗、#查覺被騙後主動前往警局報案及掛失帳戶 等等情形,則有機會爭執主觀上沒有預見並容任詐騙集團拿帳戶詐騙其他人這件事的發生,而沒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2、但為了避免較重的刑責風險,許多人會採取 #與被害人和解(賠錢)、#認罪,來爭取 #緩起訴 或 #緩刑。 3、至於個案的具體訴訟策略,仍然建議尋求律師予以專業評估。 . . ▲以上手法已經很多年了,卻還是有許多人被騙提供帳戶而吃上官司。偏偏這些人很多是經濟狀況不佳、急著用錢的人,事後要擠出和解金又是一筆負擔。 #希望大家多多注意並提醒親友 #不要淪為詐騙集團的代罪羔羊 #張庭律師 #法律庭看聽 #台北律師

【當心詐騙,歡迎分享】 切勿聽信他人指示提供「#帳戶、#提款卡、#提款卡密碼」 否則會淪為詐騙集團的...

「#分居久了,#婚就一定離得成 ?」 很多人抱持這樣的錯誤觀念。 其實就算是分居長達近二十年,還是有被法院駁回離婚請求的實際案例。 所以在對方不願意兩願離婚(協議離婚),而只能走判決離婚的情形下,千~萬~不~要~以為分居久了,婚就穩離得成。 -------------------------------------------------------- 那離不離得成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呢? ✔先講結論: #分居 的情形,不管是用絕對還是相對離婚事由,#可責程度比較高的一方並沒有結束婚姻的權利。 (沒錯,跟上一篇的大邏輯一樣,其實這篇是下集😶) -------------------------------------------------------- 以下我們可以簡單區分成兩種角色來歸納。 ✔如果是「#被分居」的一方想離婚: 基本上只要能證明 1.「客觀上」對方未履行同居義務( 也就是 #雙方分居,不管是對方將人趕出家門,還是對方自行離家); 2.「主觀上」對方 #沒有正當理由卻拒絕同居。 1+2,可以構成絕對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被分居的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立法者直接就在條文中把可責性設計進去了。 ✔那如果是「#主動分居」的一方想離婚呢? 如果是主動分居的一方,通常不會構成上面說的絕對離婚事由(對方的主觀面就被打掉了),所以會去檢視有沒有相對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要離婚的話,就必須 證明 1.夫妻間有 #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2. #請求離婚的一方可責程度不能比較高。 而雙方長期分居,雖然有可能會讓法院認定雙方有 1. #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但這時候法院就會進一步去討論,造成這段關係難以維持的原因,2.#誰的可責程度比較大? 一旦被認為是可責程度比較高的一方,離婚的請求就會被法院駁回。 (還記得上一篇的判決離婚運作說明嗎?) 所以主動分居卻又想離婚的一方,往往需要進一步去說服法院,之所以主動分居是有 #正當理由(例如有人身安全的疑慮),否則如果讓法院認為雙方長期分居導致婚姻難以維持的這個【果】,主要的【因】出在你主動分居身上,那要訴請離婚就會相對困難。 這也是為什麼前面說到,分居數年就一定離得成是個錯誤觀念。 -------------------------------------------------- 回到我們前面說的結論: #結束婚姻的權利不在可責性高的那方手上。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結論? 可以想一下,如果外遇不回家的人,還可以主動提出要和原配離婚,對一般人而言應該是比較難接受的,這樣想,對於法律為什麼會這樣操作,就容易理解多了 所以,如果可責性比較高卻又想離婚的人,會比較建議走協議離婚的方式。 當然,離不離得成,就看條件怎麼開能讓對方願意簽字了。 當然這並不是所有人都認為這樣的 #有責主義 是好的,也有些人認為,如果婚姻都已經發生了問題,為了彌補可責性比較低的一方,堅持讓這段只剩表象的婚姻無法結束,其實也違反了婚姻的本質。 各位覺得呢? #法律庭看聽 #張庭律師 #離婚協議 #離婚官司 #離婚官司律師 #家事律師 #台北律師 #新北律師 #桃園律師 #新竹律師 #台中律師 #台南律師

「#分居久了,#婚就一定離得成 ?」 很多人抱持這樣的錯誤觀念。 其實就算是分居長達近二十年,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