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一年多前的交通大執法嗎?
不只駕駛人心態需要改變,交通號誌規劃也有許多進步空間!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9/04/03 #15mins內政質詢】警察局、民政局 #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 改善警察過勞問題,民主決定值班制度: 警察外勤排班制度除了舊制工時彈性卻常有休息不到八小時的「追班制」,還有作息較固定的「一週一勤務」輪班制度,台北及新北市已全面實施,讓辛苦的基層員警能適當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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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 在 香蕉人-胖胖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路口安全 ]
很多汽機車駕駛行經路口常忘記禮讓行人
記得一定要~路口慢看停
禮讓行人請保持安全距離,不然要被罰錢喔!!
#路口禮讓運動 我OK你先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交通部道安委員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 在 屏東新聞 PT New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9月屏警將執行為期一個月,五大路口安全大執法,用路人務必守法、安全駕駛
據交通部統計,108年全國交通事故30日內死亡人數為2,865人,較107年增加85人。109年1~5月死亡人數1,221人,較去年同期增加47人,其中屏東縣較去年同期增加16人。值得注意的是行人死亡事故中近4成發生在路口,近年行人死亡人數不降反升,路口如虎口絕非空穴來風。
警方分析路口行人肇事致死原因,多為未注意車前狀況、搶越行人穿越道;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或天橋、地下道等三大主因。統計近3年,交叉路口因車輛不停讓路人,導致行人死傷件數,有逐漸攀升之勢,106年計有1,698件,至108年增加至2,278件,為防止惡化,屏東縣警方,祭出鐵腕執行交通大執法。
警察局統計屏東縣內前五大行人傷亡最多路口為
1.安心四橫巷、民生東路口2.杭州、公園路口3.民生、廣東路口4.武愛、永大路口5.仁德、公園路口,自即日起至8月30日止為宣導期, 9月1日起至9月30日為期1個月將規劃綿密交叉勤務,加強五大路口以下違規行為執法:汽機車不禮讓行人先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3項)、車輛駕駛人左右轉向不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同條例48條2、3項)、車輛及行人闖紅燈(同條例53條)、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或未依標誌、標線、號誌及手勢指揮任意穿越馬路(同條例78條)。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長李文章表示,民眾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注意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過,若車輛未禮讓且距離行人3公尺以內,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開罰新臺幣1,200到3,600元,用路人安全是警察執法首要考量,請屏東鄉親大家一起來維護路口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 在 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4/03 #15mins內政質詢】警察局、民政局
#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
改善警察過勞問題,民主決定值班制度:
警察外勤排班制度除了舊制工時彈性卻常有休息不到八小時的「追班制」,還有作息較固定的「一週一勤務」輪班制度,台北及新北市已全面實施,讓辛苦的基層員警能適當調整作息,改善過勞。
高雄鳳山分局從去年十月開始試辦,然而我了解鳳山九個派出所的實施情形,僅有一個派出所實施一段班,其他八個都沒有,原因竟然是調查意願的方式「非常鴨霸!」同意改變輪班的比例門檻要高達90%以上才能實施,且採記名制,基層員警又怎麼敢違背上級旨意來投票呢?!
因此,今天黃捷要求局長調查輪班制度時應 #改採相對多數決 且 #匿名調查,讓各派出所尊重民主結果來選擇輪班的方式。當場也獲得警察局長李永癸承諾答應會體恤基層員警,讓多數人認同的勞動條件能實施。
早就取消110假報案,局長不該帶頭測試
警政署2015年就已函文取消「受理110報案偵測」,高市警察局長卻深夜帶隊快打偵測!萬一同時段真的發生事情,局長不就佔用掉已經很緊繃的警力,只為了作秀?因此黃捷要求 #不得再發生假報案事件,讓警力用在真正需要的勤務上,局長也承諾110報案偵測不會再發生。
員警帶頭酒駕、吸毒,警風敗壞,局長卻無積極作為?
今年截止至今年三月止,已發生三起員警酒駕、三起嚴重毒品案例,黃捷要求警局正視此問題的嚴重性,實質防範警紀敗壞,而不是讓警察知法犯法,維護治安者卻帶頭破壞治安。
警察局也表示非常重視風紀問題,不會放任酒駕、吸毒問題。
要求交通大隊正確記錄交通肇事原因,才能真正降低車禍率
我列舉幾項汽機車左轉時違規事項,包括「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車道」、「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及「綠燈直行時後車追撞」等,這些肇事原因,若發生在機車身上,只會被記錄為「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我要求交通大隊未來需將 #真正的機車肇事原因一併記錄,讓汽機車適用的法規邏輯一致,才能真正降低機車車禍率,檢討之後才能改成更好的交通設計,而不是歸因於「機車很危險」或是「機車沒有兩段式左轉」。
汽機車「應讓」行人,而不只是「禮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二項 寫得很清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但高雄仍然沒有尊重行人的習慣,黃捷要求交通大隊比照北市「讓汽機車行經斑馬線時距離行人三公尺」,還給行人安全的行走空間。
#民政局
黃捷要求局長曹桓榮,提早針對今年5月24日大法官釋字748號結果,讓高雄的戶政事務所跟上法制進度 ,局長回應戶政登記系統 #準備好了。
民政局底下有一筆微薄的 #同志公民運動經費 40萬,黃捷發現其中只有17.5萬,是真正辦理同志相關業務,但剩下22.5萬卻被挪去辦理「集團結婚」,且 #沒有一對同志參加 ,民政局說「我們有開放同志參加,只是沒有同志來」。
黃捷要求該筆經費要確實使用在同志相關業務,也給予建議包括「同婚釋憲元年」相關權益協助及講座,也請局長回去邀請市長和教育局長參加消弭同志污名和偏見的相關講座,讓這筆少少的經費能發揮最大效用。
( ´∀`)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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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 在 Re: [分享] 車輛轉彎不需要禮讓行人- 看板car 的推薦與評價
轉彎不讓行人不能檢舉卻可以在交通檢舉網站上面選 讓我實在太好奇
所以寄信去問 得到下面答覆 結論是: 轉彎不讓行人不能檢舉
而且不是警察誤解法條 這個是法官的解釋
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反映警察超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事,本大隊說明如下:交通執法作業涉及全
國統一交通違規執法標準,本局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相關作業均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暨內政部警政署頒定之各項作業程序辦理,合先敘明。
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係應依具體違規事實認定並依適當規定舉發處罰之,如其違規
行為或態樣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特別定有明文者,當依法定明文規定
處罰。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係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之處罰;道交條例第48條第2項係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
,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之處罰。
次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709 號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
字第308號判決略以,駕駛人係於「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則自應依道交條
例第48條第2項所規定之「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
先通行者」予以處罰,自不應僅依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
本局為逹事權統一,落實地區責任制,相關舉發交通違規業務,均由各分局依權責查處辦
理,本大隊謹就交通法令部分提供釋示說明,爰因應不同態樣與屬性之舉發案件,衍引違
規事實認定與後續稽查執法等疑義,仍請逕向實際發生地所屬轄區警察機關,依其權責並
按個案具體事實審酌查處為適。如有執法與說明未及之處,尚請諒解,對您關懷本市交通
秩序之參與,謹致謝忱。
回函裡面提到的兩個判決交字709跟交字308
交字709: https://bit.ly/3NsQS4b
原處分五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裁罰原告,核非適法:
1、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而由臺北市大同區民樂街左轉南京西路時,不暫停禮讓於行人穿
越道上之行人優先通行一事,有前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0年11月1日北市警同分
交字第1103033979號函、答辯報告表及警員採證錄影擷取畫面足憑,堪認屬實。雖原告以
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停下來,原告始駕車左轉,乃否認違規;惟依警員採證錄影擷取畫面
所示,系爭車輛係於行人於行人穿越道「行進中」,在該行人面前近距離通過,是其所稱
核與事證不符,自無可採。
2、惟原告既係駕駛系爭車輛而於「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則自應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所規定之「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
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予以處罰,
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尚應予以記違規點數1點,自不應
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之規定
交字308: 我查不到110年有交字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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