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的刑訴整理:EP1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老師接下來不定期會整理刑事訴訟法的考試重點,內容是參酌重要的實務與學說見解彙整而成,希望能為同學們之後的考試盡一份心力!
今天是第一集,我們來看「質問權保障內涵——與實務見解之對照」:
一、實務對於質問權內涵的整體論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重要!重要!林鈺雄老師稱是「集大成」的判決,完全採納學說的要求~~)
1、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刑事被告於整個程序中,至少固應有一次 #面對面、#全方位 對不利證人質疑及發問之 #適當機會,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2、查證人吳憲人、洪教淳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審判期日到庭經檢察官及其他共同被告詰問,上訴人則因另案在監未提解到庭而未克對質詰問。惟上訴人業於其後之八月十九日審判期日踐行對吳憲人之對質詰問程序,復於一0四年四月十三日原審之審判期日再次詰問之,是其對證人吳憲人之不利證詞業已充分、全面地行使對質詰問權;另上訴人於原審雖曾一度聲請傳喚洪教淳,然於一0四年五月十八日之審判期日亦明確表示「捨棄傳喚」,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徵(見第一審卷五第四至三七頁、第一四二至一四九頁、原審卷一第一八0至二0八頁、卷二第三0頁)。原審既已充分賦予上訴人對洪教淳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上訴人自行捨棄不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固應予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二、質問權內涵於實務上之例證
(一)適當機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02號刑事判決】
1、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然其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前開法條施行前在審判外之陳述,#如已給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曾於審判中到場與被告面對面並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之對質或詰問其先前與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既已行使或可行使而不行使,#即不能謂其對質詰問權被剝奪而否定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2、卷查本件證人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係於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施行前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而第一審亦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傳喚該證人到庭,與上訴人面對面具結陳述,並詢問上訴人對其陳述之意見,使上訴人之對質詰問權有行使之機會,則上訴人或其辯護人既得與鄭理想對質或詰問其在嘉義市調查站與第一審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縱未行使,依前開說明,仍不能否定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採用該項陳述作為判決基礎,而未對上訴人之辯護人主張該項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予以指駁,縱有瑕疵,然此僅屬訴訟程序違法,對原判決結果顯無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一),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二)面對面提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1、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為確保刑事被告此二項權利,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除保留被告此二項權利外,另設立交互詰問制度,並採用傳聞法則,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證人在刑事訴訟,原則上,應於審判中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與被告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及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如證人以聞自他人(即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因非陳述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屬傳聞之詞,即無從藉由被告與其對質及對其詰問,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又 #因該他人(#即原始證人)#非親自到庭作證,法院無從命其具結而為誠實之陳述,#亦無從藉由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以確認該傳聞陳述之真偽,以之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即侵害被告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2、卷查證人即警員范陽宗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原審證稱:「線民只說這個人從外地帶大批毒品進入新竹縣市來,沒有說要買或要賣,最後我們得知這個人是要到竹北來」、「線報沒說這個人的毒品是在竹北市買的」等語,係聽自其所謂「線民」之陳述,並非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係屬傳聞證據,依前開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將之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未說明其根據何法律之規定,自難謂非違法。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刑事判決】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此項被告詰問權之規定,旨在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應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謂:「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現真實」,雖係就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秘密證人規定所為之解釋,然舉輕明重,此一解釋已明示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係被告之基本訴訟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審即審判程序,經審判長訊以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即答稱:「#希望能與陳俊傑對質」(上訴卷第一五五頁),於原審亦辯稱證人陳俊傑、蔡佾臻、黃鳳嬌(冒名蔡玉惠)所供前後不一,請求傳訊釐清(上更一卷第三九頁)等情,原判決雖以陳俊傑等三人前均已到庭陳述明確,核無必要,#但陳俊傑等雖曾於審判中傳訊到庭,#惟並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原審遽行採認渠等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
(三)全方位、至少一次性質問之要求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如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而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者,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並無瑕疵。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甲○○於歷審一再陳稱證人葉旭生夫妻係因遭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與警方約定縱放其妻吸毒犯行為條件,始與警方配合供稱向甲○○購買毒品,其供詞非出於自願,自失真實,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云云,並請求傳喚葉旭生到庭予以查明實情(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九、三十三頁,原審卷第五十三、六十二頁);而證人葉旭生雖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述其向甲○○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但似係同庭隔離偵訊,#並未曾與甲○○對質、#詰問,#有該訊問筆錄可稽(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則甲○○上開所陳是否確有其事,即欠詳明。證人葉旭生經第一審於審判期日傳喚並未到庭,原審對於甲○○上開調查證據之請求,亦未予置理,且未於判決說明其毋庸傳喚查證之理由,仍逕行引用葉旭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供,採為對甲○○論罪之依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認允洽,#並有妨害法律所保障被告對證人詰問權之行使,#而難昭折服。甲○○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文字與圖示內容係整理並改寫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1年2月三版,頁220-222、226,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要是參考頁226增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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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漫夜馨光:愛與勇氣的旅程」新書介紹 專訪:吳佳穎(台南分會執行祕書) 內容簡介: 必看!緬甸首屈一指熱門景點全攻略 仰光人民信仰中心大金塔、曼德勒三大古城遊 蒲甘搭乘熱氣球、茵萊河賞漁夫絕技 還有絕對不能錯過體驗庶民生活方式──搭乘環狀線火車 再帶你深入庶民街道,吃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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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甲蜀葵花文化節13日登場歡迎觀賞蜀葵花海
李榮茂/臺南報導
聞名遐邇的台南市學甲蜀葵花文化節活動,代理區長王文波於五日宣佈將於十三日在光華里「蜀葵專區」登場。目前蜀葵花陸續綻放,隨風搖曳更顯嬌豔,同時結合約二十公頃小麥、粉萼鼠尾草、火焰雞冠花、萬壽菊…等花海陪襯,籲請全國各地民眾前來學甲觀賞美麗的蜀葵花海。
「學甲蜀葵花文化節」記者會五日上午十點半在光華里活動中心舉行,頑皮世界動物園吉祥物表演暖場,由學甲區代理區長王文波主持,市議員謝財旺、方一峰、陳昆和、蔡蘇秋金、台灣鯛協會理事長陳連益、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觀護人王禎郎、頑皮世界動物園行政副總經理李英俊、立委陳亭妃秘書李麗娟、立委賴惠員秘書曾敏郎等都出席。
學甲區代理區長王文波指出,區公所在陳連益董事長等提供休耕田區種植佔地四公頃的蜀葵花海,蜀葵可長到一丈高,故又稱「一丈紅」,其花語象徵「真誠的愛」,往年蜀葵花季在二至三月下旬,今年因一月寒流接踵而至,生長遲滯且配合防疫,延至三月十三日開幕,但裝置藝術布置於二月底完成,蜀葵花園區也有小麥、粉萼鼠尾草、紅黎以及雞冠花、萬壽菊…等,增添豐富繽紛的層次新意;在地子弟莊銘憲設計、轄區廠商及慈濟宮贊助經費,在園區架設創意花燈裝置藝術,以飛蛾為主題設計「蝶戀蜂情花菈菈」,在滿是蜀葵花、鼠尾草等花海中,蝴蝶與蜜蜂翩然起舞,花與蝶相互爭豔,美不勝收,環保局利用回收資源創作的美學童話作品展示,更加襯托蜀葵園區日夜不同美景。
十三日開幕頭港鎮安宮福德正神「軟身伯公」將到場祈福,邀請臺南市管樂團及在地中小學樂隊、優秀樂團、樂手演出,呈現「蜀葵花田」音樂嘉年華會的氛圍;並舉辦「蜀葵花寫生比賽」,讓大小朋友透過畫筆記錄蜀葵花海盛況,還有在地青年農民的安心無毒生鮮食材展售市集、小小警察花落米體驗及好書大家讀最佳少年兒童讀物展、消費滿二百元送植物槌染提袋DIY體驗及打卡送蜀葵防疫隨身皂等精彩活動。為使花季繽紛、熱鬧氛圍延續,二十一日舉辦「蜀葵花藝術Party」活動,由在地藝術團體接力上陣,輪番演出,有創鼓、芭蕾、民俗舞蹈、流行歌曲演唱等精彩表演及現場農特產品展售。
王文波表示,配合防疫措施,開幕活動主舞台維持單一出入口採實聯制,搭配管制進出、測量體溫、全程配戴口罩、雙手用酒精消毒、不得在現場飲食等嚴密的防疫措施,因應假日人潮不斷,區公所將在停車場、出入口處設置防疫注意事項告示牌,請遊客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離。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觀護人王禎郎說,光華社區是該署社會勞動機構,自一0二年起配合蜀葵花文化節,每年辦理蜀葵花海專案,安排社會勞動人支援光華社區,種植花苗、澆水以及除草等等工作,社會勞動人在光華里長邱益在協助管理,都能落實執行勞動,今年投入一百九十人次,成效卓著。學甲業餘攝影家莊錦富有鑑於今年受疫情影響,慈濟宮上白礁祖祭典取消,全國碩果僅存的人工扛蜈無法上陣,將配合活動在福安宮展示其歷年拍攝的三十六節、七十二節與一0八節蜈蚣陣出巡紀錄相片與遊客分享。
連日來各地前來賞花者更不計其數,五日有官拜海軍上校退役的王姓軍官夫婦專程由台北南下前來賞花,雖然無法目睹「蜀葵花海」,但仍在蜀葵花園拍照作紀念。學甲區代理區長王文波與來賓等籲請全國各地民眾攜家帶眷到學甲區「蜀葵花海」賞花,體驗至美的蜀葵花田、感受至善的農村人情味。
1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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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甲蜀葵花文化節228登場
台灣時報2020-02-22雲嘉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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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甲蜀葵花文化節二二八登場
李榮茂/臺南報導
台南市學甲區長邱志榮二十一日在「唸戀學甲蜀葵花文化節」活動記者會,宣布將於二二八在學甲區光華里「蜀葵專區」登場,籲請全國各地民眾前來學甲觀賞美麗的蜀葵花海。
「唸戀學甲蜀葵花文化節」記者會二十一日上午十點半在光華里活動中心舉行,由學甲區長邱志榮主持,市議員謝財旺、學甲區里長聯誼會長陳敏男、台灣鯛協會理事長陳連益、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觀護人陳俊男、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江孟芝、區農會總幹事李曉軍,農業局專員許文耀、頑皮世界動物園副總經理李英俊、市議員蔡蘇秋金助理周憲塘、立委賴惠員助理李麗娟等都出席。
學甲區長邱志榮表示,今年蜀葵花種植四公頃,從人工育苗、種植、澆水、除草、中耕、疏植及施肥,每個環節都需用心栽培與管理,公所不惜投入大量密集人力全力配合光華里長邱益在、社區居民及台南地檢署易服勞動役栽種,目前蜀葵花已陸續綻放,隨風搖曳,還搭配小麥、油菜、紅黎、粉萼鼠尾草、雞冠花、百日草…等,增添豐富繽紛的層次新意;也架設創意花燈裝置藝術,結合回收資源創作美學童話作品展示,更加襯托蜀葵園區日夜不同美景。還舉辦「蜀葵花寫生比賽」,邀請全國愛好繪畫藝術的大小朋友前來學甲,透過畫筆記錄蜀葵花海盛況,以及在地美好景緻和豐富產業人文。
市議員謝財旺、台灣鯛協會理事長陳連益、學甲區里長聯誼會長陳敏男都表示,學甲蜀葵花文化節已經連續七年締造觀光旅遊人潮,但市府並未加重視,只想攬功,卻未從旁協助,記者會僅派農業局專員參加,可見一斑,再說,流動廁所僅在開幕當天設置,花季期間撤掉,造成遊客「方便」窘困,希望市府必須重視,且提撥經費補助,並配合行銷以及加強推廣,帶動地方繁榮發展。
邱志榮表示,開幕當天頭港鎮安宮福德正神「軟身伯公」現場祈福,「臺南市民族管絃樂團」及在地中、小學樂隊、優秀樂團、樂手帶來高水準的演出,呈現「蜀葵花田」音樂嘉年華會的氛圍;還有在地青年農民的安心無毒生鮮食材展售市集、歡樂園遊會、現場茶席免費奉茶、消費滿二百元送乾燥花束DIY體驗及打卡送蜀葵花季限定吸水杯墊等活動。 蜀葵花季歡迎民眾攜家帶眷到學甲區「蜀葵花海」賞花流連,體驗至美的蜀葵花田、感受至善的農村人情味、記錄至真的幸福當下。目前蜀葵花已陸續綻放,隨風搖曳,很多家長在開學前紛紛帶孩子到場賞花,頑皮世界蜀葵花仙子與藪貓人偶穿梭花田,十分晴,慕名前來參觀親子爭相合影,全場洋溢著歡笑。
圖說,「唸戀學甲蜀葵花文化節」將於二二八登場,學甲區長邱志榮(中)、議員謝財旺(右)、里長聯誼會長陳敏男(左)等籲請全國各地民眾前來學甲觀賞美麗的蜀葵花海。花田架設創意花燈裝置藝術,結合回收資源創作美學童話作品展示,更加襯托蜀葵園區日夜不同美景。目前蜀葵花已陸續綻放,隨風搖曳,很多遊客慕名參觀,且爭相與頑皮世界蜀葵花仙子與藪貓人偶合影;名攝影家莊錦富攝影展;當地民眾也擺攤販賣農特產。攝影/李榮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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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步驟化圖解,玩緬甸So Easy,這一本就夠!
本書特色:
面對殘酷的遭遇,人生該何去何從?失去親人的痛,該如何面對?遇到生命的困境,又該如何勇敢去與命運搏鬥?
本書整理了二十個真實的案例故事,每篇都是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親身經歷的血淚歷程。每一個事件,無論是否曾受到社會關注,這些回首不堪、刺痛經歷的人,又如何能在時間迴廊裡重新站起來,成為別人生命中的導師。透過書中一篇又一篇的傷痛故事,喚起生命裡最堅韌的力量。這是一段段愛與勇氣的旅程,看看他們如何用「愛」與「勇氣」,永遠不放棄,更勇敢地活下去。
接受失去,才能擁抱未來,活出一個加法的人生;走出悲傷,生活的現實,再大的痛,還是必須想辦法活下去。因為意外悲劇,總是來得令人措手不及,是世人最難以坦然面對的遭遇。而如何完成哀悼不幸的事實,往往是走出意外傷痛最主要的功課。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近二十年來在各地默默地服務許多正經歷被害傷痛中的家屬,並結合社會各界有關法律協助、社會工作、社會救助、心理輔導及醫療照護等各種資源,協助遭逢巨變者走過生命的幽谷,陪伴他們度過黑暗,迎向黎明,成為漫夜中的星光。
《漫夜馨光――愛與勇氣的旅程》的出版,不僅是從事司法、社會工作、諮商輔導及教育工作者必須閱讀,更啟發我們去瞭解生命的無常並企圖找到意義的一扇窗口。藉此向每位馨生人予以鼓勵與致敬。
作者簡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Association for Victims Support (AVS)安琪
我國政府為重視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因而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制定公布「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並於八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
本會係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現業務移撥衛生福利部)成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協助因他人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遺屬及重傷者本人。
本會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報奉法務部核准,翌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成立。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本會於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在地成立二十一個辦事處,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各地辦事處改制為分會,並設立委員會納入民間資源人士擔任主任委員,以廣納社會資源投入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配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擴大納入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及兒童少年被害人為服務對象。自一○五年九月一日起,本會配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設,已成立第二十二個分會─―臺灣橋頭分會,以就近服務北高雄市地區民眾。全國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5-850
高安妮/採訪撰文
曾任報社雜誌社採訪編輯、出版社主編。現為自由文字工作者,著有:《歸零,才可以逆轉――重刑犯變身油漆大亨》、《預約人生下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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